失业人员办理养老保险补缴手续的通知 依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的《关于城镇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0]239号)、《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实施细则〉的通知》(京社保发〔2010〕47号)及《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有关问题的业务操作办法》(〔2010〕48号)精神,档案存放在社保所的失业人员可以自2010年11月8日起办理养老保险补缴手续。 一、不得申报办理补缴: 1、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 2、是被判刑劳教收监执行期间; 3、是办理外埠户籍进京之前; 4、是办理本市户籍农转非之前。 二、办理流程: 1、 档案在社保所存放的失业人员,先到社保所进行就业登记后,再将档案转往区职介中心办理个人委托存档手续,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2、社保所代管的灵活、自谋人员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为了便于操作,规范办理流程,也为了方便办事人员和保证人事档案的安全,请携带社保所发放的存档卡,到社保所采取由我们工作人员审核其档案内有无上述四种情况的记录,同时依据档案填写《个人申请补缴养老保险人员档案记录情况》表,签字盖章后交由本人,再由本人提交海淀区职介服务中心(地点:四季青桥北)。职介中心根据申请办理补缴事宜。
学院路街道社保所 林大社区居委会 转发 2010-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