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领取社会保险(障)待遇人员的一封信
尊敬的领取社会保险(障)待遇人员:
您好!您按月领取的社会保险(障)待遇,比如基本养老金、福利养老金、城乡居民养老金和工伤保险待遇等,都是出自社会保险(障)基金。它是由您在劳动年龄内和目前仍在劳动年龄内的职工与用人单位共同按月足额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与税所组成。它是全体参保人员与市民的共同财产,您晚年的生活保障全部依赖于社会保险(障)基金,社会保险(障)基金积累的越多,社会保险(障)待遇就会逐步提高,您的晚年生活将更好。
但从目前情况看,有一些已失去了领取社会保险(障)待遇资格的人员,其亲属不主动向单位报告,反而以领取社会保险(障)待遇人员的身份冒领,这种行为严重侵蚀了社会保险(障)基金,属于欺诈行为,如不加以制止与清理,将后患无穷。为维护社会保险(障)基金的安全与完整,有效保障所有参保职工与领取社会保险(障)待遇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对领取社会保险(障)待遇人员集中进行领取待遇资格的认证。为此,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台了《北京市领取社会保险(障)长期待遇人员资格认证管理暂行办法》(京人社发〔2010〕205号)和相关规定,今后,我市每年将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一次领取社会保险(障)待遇资格认证工作,请您积极协助并配合负责领取待遇资格认证的部门完成此项工作。
我市2010年的领取社会保险(障)待遇资格的集中认证时间自2010年10月20日起至2011年1月20日止。请您选择好适当的时间,本着方便就近的原则,您可以到离您居住地最近的社会保障事务所或社区服务站办理领取待遇资格认证手续,应您的要求,社会保障事务所或社区服务站可派人入户为您办理待遇资格认证手续,无论您亲自去,还是入户到您家,请您提供您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如您生病住院、居家治疗或行动不便的,您可以委托您的亲属或他人代为办理,届时,请代理人携带您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
特别需要提醒一下:请您务必在2011年1月20日前办理完领取待遇资格认证手续,因各种原因,您未按期办理领取待遇资格认证,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我们将暂时停止支付您的社会保险(障)待遇。如发生此情况,您和您的亲属也不要着急,请在2011年1月21日至2011年6月30日,赶紧携带有关身份证件,与您的单位联系申请补办领取待遇资格认证手续,待您补办领取待遇资格认证手续后,我们将恢复您的社会保险(障)待遇并将暂停期间的待遇进行补发。
感谢您对社会保险(障)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真诚地祝福您生活愉快,健康幸福!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林大社区居委会 转发
2010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