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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房屋出租人、承租人的一封信

作 者: 发表日期:2011-05-29 查阅人数:

房屋出租人、承租人:你们好!

值此新春即将来临之际,向大家致以节日的祝福。

为了规范本市房屋租赁市场秩序,做好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加强社会建设与社会管理,更好的维护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近日,《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已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将于200811日起施行。《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明确了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定了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为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根据《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房屋出租人应当认真履行以下责任:(一)出租人应当自与承租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7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管理服务站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房屋租赁合同变更或者终止的,出租人应当自合同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5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管理服务站办理登记变更、注销手续。(二)出租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三)禁止将违法建筑和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房屋出租。(四)出租人有权对承租人使用房屋情况进行监督。出租人不得向无身份证明的人出租房屋;不得以出租房屋的方式为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发现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有犯罪活动嫌疑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五)对多人居住的出租房屋,出租人应当建立居住人员登记簿,并按规定报送基层管理服务站。(六)出租人出租房屋的收入,应当依法纳税。

根据《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房屋承租人应当认真履行以下责任:(一)承租人应当配合出租人进行房屋出租登记。(二)在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期内,居住人员发生变更的,承租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日内告知基层管理服务站,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三)承租人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经营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和其他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房屋出租人、承租人违反《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不履行责任的,执法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做好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需要广大房屋出租人、承租人的积极配合与支持。希望广大房屋出租人、承租人自觉遵守《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履行法定权利义务,依法租赁、依法登记、依法纳税、积极主动配合政府部门,做好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维护首都和谐稳定,促进首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为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成功举办做出应有的贡献。

北京市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