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通知
我市将于2011年2月1日起使用新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为方便证件办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的地点:
户籍或常住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
二、 换证时间:
2011年5月1日——2011年12月31日
三、 换证范围:
已持有《求知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持有《再就业优惠证》正在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人员(以下简称“换证人员”)。
其中:2011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办理了就业登记且需今年享受促进就业税收扶持政策的原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须于申请税收扶持政策前办理换证手续。
四、 换证时提交的材料:
焕发证件时,换证人员应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及《求知证》、《再就业优惠证》、《低保就业服务证》和个人近期2寸免冠照片一张。
五、 注意事项:
1、 已持有的有效《求知证》、《再就业优惠证》和《低保就业服务证》,在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前,可以继续使用,自2012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
2、 换证期间,注意接受社保所的通知,按规定时间办理换证手续,确保换证工作有序开展。
相关事宜可到户籍或常住地社保所具体咨询。
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零一一年四月
北京林业大学社区居委会 转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