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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权益新保障

作 者: 发表日期:2011-11-22 查阅人数:

“法律知识小贴示”系列之五

婚姻权益新保障

––解读新《婚姻法》

◆当前婚姻状况调查

经国家民政部门对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沈阳、广州六个大中城市2010年第四季度婚姻状况调查显示:第四季度结婚1000万对、离婚400万对。其中离婚的400万对夫妻中,协议离婚295万对,法院判决离婚105万对。另对吉林、河北、安徽、福建四省农村及城镇婚姻状况调查显示:离婚率为百分之九,城镇离婚率占到了百分之七,农村离婚率占到了百分之二。其中城镇判决离婚率占到了百分之三,农村判决离婚率占到了百分之一。由此可见,离婚已成为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离婚诉讼案件占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相当大的比例。

◆离婚诉讼当事人的“纠结”

在全国六个大中城市判决离婚的105万对夫妻中,涉及家庭财产分割争议的案件101万件,99万件为房产纠纷。在四省农村及城镇百分之四的判决离婚案件中,涉及家庭财产分割争议的案件占到了百分之三点八,其中百分之三点五 为房产纠纷。由此可见,家庭财产的分配,特别是当前“价格不菲”的房产分配问题,成为离婚当事人的主要“纠结”点。其余为抚育权、血缘关系等纠纷。

◆新《婚姻法》尊重“物权”

《物权法》的出台,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是符合当今经济社会发展、尊重私人财产的一部重要民事法律。新《婚姻法》的出台,是呼应《物权法》的一项重要立法举措,可以说是对旧的《婚姻法》法中与《物权法》条款相抵触条款的更新,进一步保障法律体系的完整与统一。主要目的是尊重和保护婚姻关系中的私有财产,同样符合当今经济社会发展的特点。

◆准确理解新《婚姻法》

随着新《婚姻法》的出台、生效,社会上对新《婚姻法》热议不断,日益升温。人们对新《婚姻法》的理解不同,传闻各异。为了准确理解新《婚姻法》,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部分条款摘录如下: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第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案例分析

原告钟先生和被告张女士曾系夫妻关系。二人在结婚前决定购买房屋,张女士自己出钱缴纳了该套房子的首付,并登记成为该套房屋的房主。二人结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该屋房贷。

  2008年,张女士以丈夫钟某下落不明为由起诉离婚,法院最终判决二人离婚。二人正式离婚后,张女士于2010年将二人共同居住的房屋出售。201181日,原告钟先生认为涉案房屋的产权系婚姻存续期间获得,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出售房屋所得的价款进行分割。张女士则认为涉案房屋应系张某个人的财产,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西城法院认为,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对于此涉案房屋,由于原被告不能达成分割协议,人民法院应判决该房屋归产权登记的一方即张女士所有。由于双方婚后共同还贷,张女士需要对钟先生就支付的款项及其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进行财产补偿。

 经过法院调解,原告钟先生和被告张女士最终达成一致协议:涉案房屋归被告张女士所有,张女士给予钟先生相应的补偿款。